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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资讯

我所唐海涛律师代理某房地产公司作为被告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公开审理报道

2008-08-04 浏览次数:15589

自2008年4月24日,某某涉嫌敲诈勒索家乐福成都光华店一案被四川电视台、成都电视台等多家媒体公开报道以来,我所唐海涛律师代理的案件再次受到各大媒体关注。

2008年7月31日下午,成都电视台、成都商报、成都晚报、成都日报等多家媒体,在武侯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现场报道了唐海涛律师代理某房地产公司作为被告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该案争议焦点为:“业主因开发商迟延交房,主张违约金及损失赔偿;开发商则认为业主未足额支付购房尾款,因此有权依照合同约定予以抗辩”。

业主并提出,双方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房号,与该合同在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号不一致,导致其银行按揭不能办理,才未及时付款;业主认为开发商有错在先,银行未及时按揭放款不能作为开发商不履行交房义务的抗辩。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房号与合同备案房号不一致的现象,在房地产业界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因此,该案的判决结果在某种程度上可能决定一系列类似争议是否会被提起,对地产商来说,意义重大。

唐海涛律师作为开发商的代理律师,据理力争、充分举证,以求还原事实真相,并证明开发商在房号不一致上无任何过错,法院最终予以采信,并当庭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该案并作为武侯区人民法院数字化法庭试点案件,当日面向社会公开审理。

          唐海涛律师在审理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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